報告:平臺經濟治理需規范與發展并重
摘要:提倡要發展與規范并重,規范是為了更高質量的發展;需要普及常識,反對通過一些不正當的手段去獲取或者去維護其壟斷地位;要加快健全市場的準入制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數字經濟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以及預防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制度;不同的問題要有針對性的方法,必須用發展的手段來解決。
中國經濟導報 中國發展網訊 記者楊虹報道 日前,由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聯合主辦的中國宏觀經濟論壇(2021第三季度)在京舉辦。本次季度論壇聚焦關于平臺經濟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李三希代表中國人民大學課題組發布關于平臺經濟發展與治理的主報告。報告指出,平臺經濟發展不規范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平臺經濟發展的初期沒怎么規范,給平臺留了足夠成長空間,使得它能夠快速成長起來,但是在平臺經濟發展到今天的同時,需要從快速的增長向高質量增長轉變,在這個轉變的過程中,規范越來越重要了。
二是在規范的過程中,現有的監管體制可能不太適應平臺經濟,平臺經濟有一些新的特點,比如,它本身是一個雙邊市場,單邊市場的邏輯并不一定適用,平臺的另外一個特點是動態競爭、跨界競爭,傳統的分析框架可能會對其忽視。
三是政府部門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缺乏相關的認識,雖然我國提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了好多年,但是執行的一些部門總是偏好用行政手段,不是法律和市場工具管理經濟,這導致在規范平臺經濟的時候導致規范平臺經濟的行為有一些不規范的現象發生。
報告提出政策建議:第一,需要總體性原則,提倡要發展與規范并重,規范是為了更高質量的發展。第二,需要普及常識。要鼓勵企業通過創新做大做強,反對通過一些不正當的手段去獲取或者去維護其壟斷地位。第三,需要明確原則,要加快健全市場的準入制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數字經濟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以及預防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制度。第四,不同的問題要有針對性的方法,一些問題是可以用規范的手段來解決的,加強監管可以解決不規范的問題,但是有一些問題用規范的手段是解決不了的,必須用發展的手段來解決。
具體建議包括:要加大對于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的支持,繼續完善數據的規則,要鼓勵企業建立共建共享共生的產業互聯網思維,要鼓勵互聯網企業參與數字社會的建設,通過這些措施加大發展產業互聯網。
要完善數字創新體系,發展數字核心技術,一方面是繼續加大對于基礎研究的投入,強化基礎研究,要構建全面的人才培養體系,產學研的機制也要建立起來,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以及我們要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引導資本流入關鍵的技術領域,說起來容易,可能做起來比較難。
此外,要規范平臺的運行規則,完善平臺的治理體系,實行合理的市場準入規則,建立科學的監管體系以及多元立體的共治格局,深化數據安全政策,以及要探索數字平臺內外協同的治理格局。要規范管理數字平臺的手段,要加強使用法治式的規范方式,要重視典型案例的引導,防止平臺的機會主義現象。要推動數字平臺管理的法治,避免運動式的執法。警惕行政權力的濫用,規范執法最重要。
報告提到,目前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尚不完善。平臺經濟的核心要素是數據,所以數據要素建設不完善可能是制約未來平臺經濟發展的重要障礙。概括為三個:
第一,數據產權的界定比較困難,因為數據是新的要素,跟傳統的要素不一樣,沒有經驗可循,即使是在國外也是很新的領域,要素本身的復雜性導致其產權界定很困難。產權的界定遲遲不能落實,數據的分享動機不夠,利用率就比較低。
第二,數據方面隱私保護跟平臺經濟的發展出現一個矛盾,一方面,平臺經濟的發展要使用這些數據,導致個人數據會被廣泛收集,可能會對隱私帶來一定的問題;但另一方面,如果采取過于嚴苛的隱私保護,可能會限制平臺企業的發展空間。
第三,可能帶來數據壟斷的問題,這是比較新型的壟斷形式,體現在算法合謀、算法歧視等方面,算法合謀或者算法歧視都是利用數據來進行壟斷的新的形式,帶有一定的隱蔽性,很難有證據,相應的監管也很難跟上。
報告對數據要素市場提出建議:明確數據產權的界定,包括對于數據處理主體的不同,可以對數據產權主體進行類型化,以及聯合采用區塊鏈技術,這些新的技術輔助數據的確權。另外,強調數據是作為一種用益權,而不是強調數據的所有權。要進一步完善隱私保護政策,以及進一步警惕平臺進行壟斷。
責任編輯:楊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