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事調解年度報告:我國民辦非企業單位商事調解組織進入迅速增長期
摘要:目前,國內已經登記設立約223家獨立第三方商事調解組織。其中,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有203家,事業單位5家,個人獨資企業3家,個體工商戶3家,社會團體1家,有限責任公司8家。
中國發展網訊 日前,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并發布了《中國商事調解年度報告(2022-2023)》(以下簡稱《報告》)。《報告》顯示,目前,國內已經登記設立約223家獨立第三方商事調解組織。其中,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有203家,事業單位5家,個人獨資企業3家,個體工商戶3家,社會團體1家,有限責任公司8家。從中可以發現,目前國內商事調解組織主要以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主,而且70%以上成立于2022年至2023年之間。
中國貿促會商事法律服務中心主任、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執行副主席蔡晨風表示,商事調解作為一種非對抗性糾紛解決方式,也是中國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談及《報告》的亮點,蔡晨風介紹,這是我國第一份體系化闡釋中國商事調解發展情況的全面型報告,填補了國內空白。同時這還是一份實踐化導向與學理化闡釋緊密結合的研究型報告,充分展現了學理深度和學術厚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與實踐價值。
商事調解助力營商環境優化
隨著國際經貿往來密切,商事活動的內容和形式越來越豐富,更加高效地化解爭議在“效率至上”的商事活動中尤為重要。
商事調解以非對抗性、解紛快、成本低、當事人對調解程序和結果的可控性強等獨特優勢,日益成為商事糾紛的重要解決方式,并與訴訟、仲裁共同構成商事爭議解決的“三駕馬車”。
蔡晨風指出,從國際來看,商事調解已成為國際社會廣泛認可的商事糾紛解決方式。特別是2019年《新加坡調解公約》開放簽署后,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在致力于完善本國的商事調解法律和制度,積極推動商事調解的發展,著力提高自身在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中的吸引力、競爭力和影響力。
同時,商事調解的發展水平也已成為全球營商環境評價的重要指標。2022年世界銀行推出新的營商環境評估體系,將“商事調解”列為其中一項重要評估指標,世界銀行認為,“運作良好的商業糾紛解決機制,對于健康的營商環境至關重要,而其中效率和質量扮演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商事調解追求案結事了人和,能夠做到“事心雙解”,對幫助企業高效解紛、維持正常商業運轉、助力改善營商環境具有積極作用。
據了解,在全球商事調解發展浪潮的推動下,我國商事調解的發展也呈現出欣欣向榮之景。商事調解的組織數量日益增多,商事調解員隊伍不斷壯大,商事調解的社會影響逐步提升,商事調解的文化日漸濃郁。
但是,目前我國商事調解的發展還存在很多問題,例如包括底數不清、影響力不夠大、無法滿足商事主體旺盛的服務需求、宣傳力度不夠等。
為了不斷推動中國商事調解事業健康發展,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于2023年啟動了《中國商事調解年度報告(2022—2023)》編寫工作。
該報告主要有以下三個亮點:第一,這是我國第一份體系化闡釋中國商事調解發展情況的全面型報告,填補了國內空白。
該報告從中國商事調解事業發展大局出發,既系統梳理了相關頂層設計,又分析總結了地方實踐經驗;既回顧了商事調解的歷史發展演變,又聚焦于2022—2023年最新年度進展;既“把脈問診”,分析當下商事調解面臨的六大關鍵問題與挑戰,又“開方抓藥”,系統地對商事調解未來發展路徑提出了六方面建設性意見,共17萬余字,五大章節。
報告評審專家認為“該報告涉及商事調解法律規范梳理、商事調解實踐狀況調研、商事調解重要理論問題研究,精準呈現了中國商事調解的發展全貌,形成了體系化的中國商事調解年度報告編寫結構”。
第二,這是一份實踐化導向與學理化闡釋緊密結合的研究型報告。
商事調解是一種“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糾紛解決方式,具有鮮明的實踐色彩。同時,商事調解作為一項新興事物,極具理論內涵和學術爭議,有關商事調解的法律屬性、商事調解的協議效力、商事調解協議的執行機制等問題仍需形成理論共識。報告堅持問題導向,發現問題、回應問題,始終堅持學理化闡釋、學術化表達,充分展現了學理深度和學術厚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與實踐價值。
第三,這是一份數據詳實、素材扎實的參考型報告。
報告通過調查研究,基本摸清了商事調解的組織數量、人員數量、業務數量等重要行業數據,剖析了國際商事調解的典型案例,對全國商事調解的發展現狀進行了精準統計與深入分析;系統梳理了粵港澳大灣區、香港特別行政區、上海等地的商事調解創新舉措,總結提煉了可借鑒可推廣的經驗啟示,為我國其他地區推動商事調解發展提供了操作性強的發展思路;報告還回應了備受關注的商事調解立法問題,圍繞商事調解立法的基本范疇、模式選擇、結構設計、內容安排做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具體路徑和方案,相信這份報告能夠為改革決策者、實踐探索者和理論研究者提供較為扎實的實證素材和行業信息。
5個實質性突破
“2022—2023年,中國商事調解發展較為迅速,且取得很多實質性突破。”司法部調解理論研究與人才培訓(湘潭大學)基地主任、湖南警察學院校長廖永安在會上表示,第一,在政策與立法方面,與商事調解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
他介紹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商務部等中央部委近兩年出臺了一系列支持商事調解發展的政策文件,如司法部2021年發布的《全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21—2025年)》提出,加強和規范商事調解工作,打造10家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商事調解組織。2023年10月,全國調解工作會議在京召開,明確提出要加強商事調解頂層設計和制度供給,建立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商事調解法律制度。在地方立法方面,很多地區先行先試、積極探索,先后出臺了促進調解發展的條例,例如已經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浦東新區促進商事調解若干規定》《黑龍江省調解條例》,此外,《浦東新區商事調解暫行條例》《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商事調解條例》也在起草制定中,這些為推進我國商事調解立法提供了有益探索。
第二,在商事調解組織的發展方面,國內商事調解組織數量不斷增加。通過在“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以及“天眼查”平臺的檢索顯示,目前依法登記設立的商事調解組織有223家,其中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有203家、事業單位的有5家、個人獨資企業的有3家、個體工商戶的有3家、社會團體的有1家、有限責任公司的有8家。從中可以發現,目前國內商事調解組織主要以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主,而且70%以上成立于2022—2023年。除此以外,還有大量商事調解組織沒有單獨進行登記設立,內設在工商聯、商協會、律師協會及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中。以工商聯商事調解組織為例,目前已經實現了全國31個省份全覆蓋,累計有3209家商會調解組織。
第三,在商事調解人才發展方面,商事調解員的隊伍不斷壯大。從實際情況來看,有越來越多的律師、仲裁員以及其他法律、經貿實務人員投入商事調解行業。
第四,在案件數量方面,調解受案量逐年增速快。廖永安表示,從商事調解組織公開數據來看,以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為例,2020年案件數為3809件;2021年為4989件;2022年為9531件。2023年,中國貿促會調解系統共受理商事調解案件12509件,較2022年同比增長31.3%,標的額為人民幣105.3億元,其中來自法院案件10884件,獨立承接案件1615件,全年受理涉外商事調解案件1273件,占案件總數10.18%。從地方受案量來看,以深圳市為例,深圳市司法局公布的商事調解工作數據顯示,深圳市2022年商事調解案件總數達到6895件,相比2021年的2073件增長232.44%,其中調解成功的案件數量也從2021年的334件增長至2022年的1271件。
第五,在商事調解國際化發展方面,國際影響力不斷擴大。廖永安提到,在服務“一帶一路”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不斷完善,2021年7月21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臺正式上線,實現了國際商事法庭訴訟機制與調解、仲裁機制的在線對接和信息共享。中國貿促會連續舉辦七屆國際調解高峰論壇,已發展成為國內規模最大、規格最高的品牌論壇。論壇向世界展示了中國國際商事調解的最新發展情況,讓國際同行了解中國推動商事調解的經驗做法。此外,中國國際商事調解機構還積極參與國際商事調解規則的制定和推廣工作,為全球國際商事調解提供了更加統一和規范的操作規則參考。
商事調解法規尚不健全
然而,當前我國商事調解事業發展還面臨一些問題亟須解決。
同濟大學法學院院長蔣惠嶺表示,首先是商事調解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院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均有相關規定,但很多商事的基本問題需要法律規制。
“例如:由于目前缺乏商事調解專門立法,商事調解發展缺乏明確的法律指引和實踐規范。諸如商事調解的適用范圍、商事調解組織的設立條件、商事調解員的資質認證、商事調解的收費規則、商事調解的監管機制、商事調解協議的執行機制等問題均缺乏相關法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商事調解的健康有序發展。”蔣惠嶺說。
其次,商事調解機構的競爭力有待提升。商事調解組織是推動商事調解發展的主力軍。近年來,由于國家政策的倡導和商事調解市場的萌芽,國內新近成立了不少商事調解組織,但其在組織架構、規則設計、人員構成、機制運行、宣傳推廣等諸多方面還不夠完善,存在案件受理數量較少、業務分布范圍小、國際化服務水平有待提高、市場化收費較難等問題,對中外當事人的吸引力不足。此外,目前的市場環境還未形成驅動商事調解組織發展的激勵機制,導致商事調解市場化色彩不足,從而缺乏商事調解組織發展的根本動力。
蔣惠嶺指出,目前調解員隊伍能力和水平有待強化。商事調解與商事訴訟、商事仲裁具有不同的思維模式、遵循不同的規律,需要培養專門的商事調解人才。
此外,社會對商事調解的認可度有待提升。目前,國內商事調解的市場化氛圍還有待提升。“‘有商事糾紛,找商事調解’的理念與文化還較為淡薄。通過與企業座談,課題組發現市場主體普遍對商事調解缺乏了解和信任,企業在遇到商事糾紛后,往往依賴訴訟和仲裁,存在‘調解無用’‘調解免費’等認知誤區,這對商事調解的進一步發展帶來較大阻力,也不利于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高效運轉。”蔣惠嶺說。
責任編輯: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