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斷外國不當“次級制裁”,保護中國企業合法權益
摘要:經國務院批準,1月9日,商務部公布《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立余表示,《辦法》第二條明確界定了適用范圍,即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不當禁止或限制中國企業與第三國企業正常經貿活動的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適用情形。這種情形,通常稱之為“次級制裁”。
中國經濟導報、中國發展網訊 記者王曉濤報道 經國務院批準,1月9日,商務部公布《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韓立余表示,《辦法》第二條明確界定了適用范圍,即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不當禁止或限制中國企業與第三國企業正常經貿活動的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適用情形。這種情形,通常稱之為“次級制裁”。
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表示,制定公布《辦法》,主要是為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出臺《辦法》是為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長期以來,有國家推行單邊主義,除禁止本國人與有關國家間的經濟往來外,還脅迫其他國家企業和個人停止與有關國家的經貿活動。這些行為違反了主權平等等國際法原則,阻礙了國際貿易和資本跨國流動,破壞了正常的國際經濟秩序,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反對。
中國政府一貫反對單邊主義。不當域外適用的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對中國企業的正常經貿交往造成了不利影響。為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們制定出臺了本《辦法》。
出臺《辦法》借鑒了國外立法經驗。上世紀90年代以來,聯合國通過一系列決議,要求廢除對他國企業和個人強加的具有域外效力的單方面法律和措施。有關國家(地區)先后出臺相關立法,拒絕承認這些外國法律和措施的域外效力,保護本國(地區)的正常國際經貿活動。我們在制定出臺《辦法》的過程中,充分參考借鑒了有關國家(地區)的做法。
“阻斷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的不當域外適用并非中國獨有。”韓立余說,歐盟、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國家和地區先后制定了阻斷立法。例如,歐盟(歐共體)于1996年制定了《抵制第三國立法域外適用效果及行動條例》,并于2018年更新修訂。
出臺《辦法》不影響中方承擔的國際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涉及外國法律與措施域外適用情形的,不適用本《辦法》。中國政府一貫信守國際義務,將一如既往地認真履行相關國際條約。
據了解,《辦法》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內容:
一是及時報告。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即禁止或限制其與第三國(地區)開展正常經貿及相關活動的,應在30日內報告。
二是評估確認。關于外國法律與措施是否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工作機制將結合各種因素,進行評估確認。
三是發布禁令。經評估確認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的,工作機制可以決定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布禁令。
四是司法救濟。因外國法律與措施的不當域外適用遭受損失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在國內法院起訴,要求予以賠償。
五是處罰制度。對違反如實報告義務和不遵守禁令的行為,給予相應處罰。
《辦法》為企業捍衛正當合法權益提供了救濟途徑。韓立余說,《辦法》規定了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遇到禁止或限制其與第三國正常經貿活動的不當域外適用時的報告制度,同時規定了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的多種救濟渠道。
韓立余稱,需要指出的是,企業合法權益受到保護的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比如要及時報告相關情況、遵守禁令等,否則將會受到相應處罰。同時,針對實踐中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禁令可能存在特殊困難或面臨特殊情形的,《辦法》也規定了豁免制度,以保障企業的正當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王曉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