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懸賞最高20萬元為環境違法行為提供線索
摘要:《暫行規定》增加了環境違法行為懸賞相關條款,明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查處環境污染案件時缺少證據線索的,可根據環境違法行為的類型、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實施最高20萬元的懸賞。 該規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近日印發,鼓勵公眾參與環境管理,強化社會監督。與修訂前相比,此次印發的《暫行規定》有獎舉報獎勵金額大幅提升,由500-2000元三個檔次調整為100-50000元九個檔次,并增加了環境違法行為懸賞相關條款,實施最高20萬元的懸賞。
2019年,山東省曾印發《山東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有效激發了群眾參與環境管理的積極性,該規定將于今年5月31日有效期滿。修訂后的《暫行規定》拓展了有獎舉報途徑,除了“向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寄送書面舉報材料或者個人送達”之外,將“12369”網絡和微信舉報、省環保督察熱線(0531-66226110)納入有獎舉報范圍。
《暫行規定》提高了有獎舉報獎勵金額。原有獎舉報獎勵金額為500-2000元三個檔次,此次修訂將獎勵金額調整為100-50000元九個檔次,根據舉報人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類型、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其中對違法單位、責任人進行警告的,給予舉報人100元獎勵;對違法單位、責任人處以40萬元以上不足60萬元罰款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0元獎勵。舉報人提供截至舉報時間前一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工資流水或者其他證據,能夠有效證明其在舉報前一個月內為被舉報單位內部人員的,獎金翻倍。
《暫行規定》增加了環境違法行為懸賞相關條款,明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查處環境污染案件時缺少證據線索的,可根據環境違法行為的類型、環境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實施最高20萬元的懸賞。
該規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來源:大眾網
責任編輯:郭丁源
(原標題:山東最高20萬元懸賞環境違法行為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