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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典型案例

2025-06-13 10:20 央視網

摘要: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個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典型案例,從四方面展示人民法院在案件辦理中正確適用法律,加強對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的否定和整治,強化人格權司法保護力度。

法治日報北京6月12日訊 記者張昊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個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典型案例,從四方面展示人民法院在案件辦理中正確適用法律,加強對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的否定和整治,強化人格權司法保護力度。

人民法院嚴格落實民法典關于人格權保護等規定,加強人格利益司法保障。案例“殷某某訴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權糾紛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經殷某某許可,利用AI技術(即人工智能技術)處理其聲音,并提供給用戶配音,使得殷某某的聲音信息被用于多處。人民法院判令該三家公司承擔侵權責任,體現了對自然人聲音權益的充分保護。案例“某發展公司訴鄭某某名譽權糾紛案”中,鄭某某擅自發布懸賞廣告征集某發展公司違法犯罪線索會降低該公司社會評價,侵害該公司名譽。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鄭某某承擔侵權責任,既彰顯對法人名譽權的切實保護,又引領將懸賞廣告用于正當目的,避免濫用懸賞廣告損害公序良俗。

當前,AI技術驅動的產業形態和經營模式不斷涌現,人民法院聚焦網絡、信息技術侵權新形態,引導和規范新興技術正確運用。在“彭某某訴某軟件運營公司肖像權糾紛案”中,

某軟件運營公司通過AI技術開發運營“換臉”軟件牟利。該公司在未獲彭某某授權的情形下,利用其肖像供用戶“換臉”。人民法院認定該公司構成侵害肖像權,有助于提示相關主體在開發和應用AI時,遵守法律法規,避免侵害他人人格權。

人民法院統籌人格權保護和網絡侵權懲治,拓展技術蓬勃發展清朗空間。案例“陳某與孟某等名譽權糾紛案”中,涉案賬號違規公示陳某信息并號召他人網暴陳某。孟某、高某作為共同注冊和管理賬號的責任人,人民法院判令該二人承擔侵權責任,明確網絡賬號的注冊人、使用人應切實承擔管理責任,合法合理使用賬號,防止賬號成為網絡暴力工具。

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嚴重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加大懲治力度。案例“徐某、李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徐某、李某非法獲取、出售公民人臉信息,情節嚴重,人民法院認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例“韓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中,家庭監控攝像頭被依法認定為計算機信息系統,韓某實施非法控制,侵犯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人民法院判處上述兩案行為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加大對侵害公民人格權益行為的懲治力度,進一步增強警示作用。

責任編輯:王小義

(原標題:最高法發布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人格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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