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破解鄉村家庭教育難題
摘要:通過完善修訂相關法律法規與制度規范進一步督促家長履行教育、監護義務,繼而通過法律約束力幫助農村教育事業困境得到解決。
中國發展網 鄉村教育現代化是實現鄉村全面振興與教育強國的必由之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加大了鄉村教育政策的引導、扶持和保障力度,先后出臺《關于加強和改革農村學校教育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等文件促進提升發展鄉村教育事業。值得注意的是,在鄉村地區,父母離異、外出務工等現象較為普遍,家庭教育理念往往較為落后。因此,為解決這樣的困境矛盾,需要社會各方共同努力,通過構建多方協作機制等方式,幫助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同時,通過完善修訂相關法律法規與制度規范進一步督促家長履行教育、監護義務,繼而通過法律約束力幫助農村教育事業困境得到解決。
鄉村家庭教育現狀與困境
第一,鄉村家庭教育理念、內容與方式的缺陷。在鄉村地區,部分家長對家庭教育的核心地位認識模糊,主動性與積極性匱乏。他們過度依賴鄉村學校,將青少年社會化的重任全然托付,致使學校背負起教育的“無限責任”。這種責任讓渡的背后,是家長對家庭教育重要性的忽視,未能充分意識到家庭在青少年成長早期所扮演的關鍵角色。受限于文化水平與認知層次,鄉村家長往往將關注點聚焦于孩子的文化課成績,而對心理健康與品德培養有所忽視。與此同時,鄉村地區信息相對滯后、閉塞,使得家庭教育內容難以與時代同步,明顯落后于城區。這不僅限制了孩子的全面發展,也使他們在面對快速變化的社會環境時缺乏足夠的適應能力。在教育方法上,傳統觀念影響深遠。部分鄉村家長在孩子犯錯時,傾向于采用簡單粗暴的方式,而非耐心溝通。長此以往,親子矛盾極易激化,孩子在這種不健康的教育環境下,可能出現心理問題,甚至形成暴力型人格,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隱患。
第二,司法部門介入家庭教育的規定亟待細化?,F行《家庭教育促進法》對司法部門介入家庭教育的規定較為籠統,導致實踐中各地司法部門的判斷標準存在較大差異。在某些地區,司法介入門檻過低,未成年人稍有行為問題或監護人教育疏忽,便啟動介入程序;而在另一些地區,介入門檻過高,除非出現嚴重暴力傷害等極端情況,否則司法部門難以介入。這種差異不僅削弱了法律執行的一致性與權威性,也使得鄉村家庭教育在缺乏外部約束與監督的情況下,容易陷入無序狀態。
第三,《家庭教育促進法》懲戒力度不足與監督機制缺失。部分監護人在收到家庭教育指導建議后,并未認真對待,依然故我。此外,政府部門、社會組織等相關主體在鄉村家庭教育中的責任規定不夠明確,缺乏明確的監督與問責機制。一些政府部門對鄉村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重視不足,資金投入匱乏,導致相關工作難以有效開展;部分社會組織在參與家庭教育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騙取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這些問題嚴重制約了鄉村家庭教育的健康發展,亟待通過完善法律與強化監管加以解決。
如何破解鄉村家庭教育的難題
第一,強化家庭教育指導,革新教育理念。鄉村家庭“重養輕教”現象較為普遍。在此背景下,相關部門在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時,應著重推動家長教育理念的轉變,并細化與拓展新興領域的指導內容。例如,開展網絡素養教育,引導青少年合理使用網絡,掌握網絡社交規范及信息甄別方法,有效預防網絡沉迷;實施生命教育,助力孩子認識生命價值,樹立正確人生觀;推進性教育,科學普及性知識,依據不同年齡段傳授適宜的性知識與自我保護方法,預防性侵害事件發生。另外,指導方式亦需創新。在保留傳統講座、培訓形式的基礎上,增設線上課程、一對一咨詢、家庭輔導等多樣化服務,以契合不同家庭的個性化需求。此外,應明確家庭教育指導主體的資質標準,構建嚴格的資格認證制度。指導人員的專業背景應涵蓋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相關專業學歷;需完成規定時長與標準的家庭教育專業培訓課程,并取得相應證書;同時,應具備一定年限的從業經驗。專門機構負責對指導人員進行資格審查與認證,并定期開展考核及繼續教育,確保其專業知識與技能與時俱進。
第二,明確司法部門介入家庭教育的標準。除現行的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以及監護人因家庭教育方式不當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等情形外,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家庭教育不當”的具體范疇,包括長期忽視子女教育,導致子女在學業、心理等方面出現顯著問題;對子女實施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強迫子女輟學或從事勞動等行為。同時,應清晰界定“不當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程度標準。例如,偶爾輕微體罰且未對子女身心造成明顯傷害的,可視作不當行為;而造成子女身體重傷或嚴重精神創傷的,則屬于犯罪行為。對于未成年人多次違反校規校紀,且家長經學校多次溝通仍未采取有效教育措施的情況,以及監護人對子女實施言語、精神虐待,經專業評估造成子女心理創傷達到一定程度的,司法部門應及時介入,以維護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公正性。
第三,完善懲戒措施,明晰法律責任。明確監護人失職行為的定義,并列舉具體表現,如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及其他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等。根據行為性質、情節輕重及后果,將失職行為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等不同等級,并針對不同等級制定相應的懲戒措施。其次,明確各主體在家庭教育中的法律責任。政府部門應切實履行在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供給、經費保障等方面的職責,按一定比例將家庭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有充足資金用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活動、培訓指導人員等工作。對未履行職責的部門及工作人員,應予以問責,如對未按時足額撥付家庭教育經費的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等處分。針對社會組織在參與家庭教育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制定相應處罰措施。若社會組織以家庭教育指導為名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家長,可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退還相關費用,并依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相關經營許可證,促使各主體積極履行自身職責,共同推動家庭教育事業發展。
第四,加強多方協作機制,凝聚社會各界合力。首先,教育局等政府部門應發揮主導作用,可以建立針對鄉村地區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適當擴大鄉鎮地區家庭教育講師團的規模,并加強鄉村家庭教育方面的專業知識培訓,出具鄉村家庭教育指導意見書等。其次,司法部門應發揮法律監督作用,加強對鄉村地區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對虐待、遺棄等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并加大鄉村地區未成年性侵害案件的預防、偵查力度。司法部門還可以聯合學校對家長開展法治教育活動,普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知識,增強鄉村家庭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感。最后,鄉鎮派出所、居委應發揮協同作用。鄉鎮派出所應積極與學校、家長交流溝通,協助教育指導工作,定期回訪、跟進;居委可以擴大社區志愿者隊伍并加強素質建設,定期走訪留守兒童家庭,關心其家庭近況。
(作者:華東政法大學 黃淥洋)
責任編輯:成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