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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促會:成立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 發布國內首個涉外知識產權爭議調解規則

2021-10-29 17:10 中國發展網
中國貿促會 知識產權 商事調解

摘要:發布國內首個面向解決涉外知識產權爭議的商事調解規則,對于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推動商事調解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是我國商事糾紛解決領域的重要成果。

中國經濟導報 中國發展網訊  記者楊虹報道  日前,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了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的成立情況,這對于助力我國建設支撐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將發揮積極作用。同時,調解中心還發布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知識產權爭議調解規則》,該規則將于11月1日正式實施,是國內首個面向解決涉外知識產權爭議的商事調解規則,對于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推動商事調解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是我國商事糾紛解決領域的重要成果。

新聞發布會由中國貿促會商法中心黨委書記陳正榮主持,商法中心主任、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常務副主席蔡晨風,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主席馬浩,委員金克勝、王正志進行發布。

作為國內成立最早的涉外商事調解機構,也是被最高院首批納入 “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調解機構,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及其在全國設立的各分中心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調解案件,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以中國貿促會東莞調解中心為例,該中心2019年-2021年受理了353件知識產權案件,類型主要涉著作權和商標權的侵權糾紛,其中134件是涉外案件,這些案件全部由當事人主動向調解中心提出調解申請。

為了進一步推進調解工作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專業化發展,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舉辦了五場專家和企業研討會,圍繞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知識產權爭議調解規則、調解員能力要求等廣泛征求意見。調研顯示,知識產權領域的糾紛絕大部分是解決知識產權創造者與使用者之間商業利益的平衡問題,而傳統用訴訟的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往往耗時長、成本高,打到最后往往是雙輸的局面,企業普遍期待一種高效、友好、一攬子解決爭議的糾紛解決方式,幫助其快速實現利益平衡,達到雙贏。

在國際上,大量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采用和解方式結案,相較于訴訟,調解無疑能更好地回應爭議當事人友好解決爭議的訴求,同時也能更好地彌合文化沖突并化解多邊爭議。此外,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使得國際調解成為解決跨境知識產權爭議的可選項。

經過近1年的醞釀,貿促會調解中心于9月29日在2021國際調解高峰論壇上正式宣布成立了“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據了解,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聘任了10名專家擔任首批委員,匯聚了國內外知識產權領域和調解領域的頂尖人才。10名委員從業背景豐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前法官、國內外知名院校高級學者、國內外知名知識產權律師、企業知識產權實務工作者、調解理論研究者,地域分布包括中國、歐盟和美國,是一支國際化、專業性、高水平的專家隊伍,能夠滿足中外企業多方面的需求。

發布會上,調解中心還發布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知識產權爭議調解規則》。據悉,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制定專門的商事調解法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亟待加強。調解中心經過科學起草、充分論證、反復醞釀出臺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知識產權爭議調解規則》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糾紛的特點,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執行性,對于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推動商事調解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在助力我國涉外法治建設、深度參與知識產權全球治理等方面都將發揮積極作用。

《知識產權爭議調解規則》共包括五章,分別為總則、調解程序、調解與其他程序的銜接、調解參與人員規定、附則,對知識產權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調解申請、調解員選(指)定、調解方式、調解費用等做出了具體規定。規則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充分體現了商事調解的諸多特點,包括當事人自治、信息保密、方式便利、過程友好、經濟高效、尋求共同利益等,以當事人為中心,實現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與調解程序規范、公正的平衡統一。

二是首次在調解規則中增加了技術性內容,例如可以聘請相關專家或有關機構對有關技術內容、使用技術的情況、對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情況等,提供技術支持,進行鑒定、審計、評估、檢測或咨詢,實現專業人員提供專業服務的理念,體現糾紛解決的公平性和說服力。

三是展現了涉外知識產權調解的特點。規則規定,當事人可以要求選擇不同語言種類的服務,此外,調解中心在國際上與21個爭議解決機構建立了多雙邊聯合調解機制,可與這些機構進行聯合調解,充分體現了中國貿促會調解中心作為我國成立最早的專業涉外商事調解機構的專業性和國際性。在企業面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日益增多的今天,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的新路徑。

四是體現了知識產權調解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的協同配合,專門規定“調解與其他程序的銜接”一章,以訴調對接、調仲結合的形式,賦予和解協議以強制執行力,保障和解協議能夠執行,最大限度免除當事人的后顧之憂。

下一步,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將積極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具體包括提供優質解紛服務、吸納優秀人才、加強宣傳交流等,讓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真正發揮作用,為我國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建設貢獻力量。

責任編輯:楊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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