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力爭3年全面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
摘要:探索完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監管。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參考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企業探索實施更加科學有效監管。
本報記者 萬靜
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外發布《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決定在市場監管系統全面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以期進一步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提升監管效能,推動構建信用導向的營商環境實現高質量發展。
業內專家對于《意見》的出臺給予高度評價,認為《意見》對于推動“放管服”改革全面深入開展、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具有重要作用,開啟了我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監管科學化、精準化、智慧化的嶄新局面,具有重要時代意義。
明確分級管理時間表
據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放管服”改革有效激發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形成了超大規模市場和市場主體,目前全國市場主體已超過1.5億戶,其中企業數量4700多萬戶。
同時,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蓬勃發展,監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愈發凸顯,傳統監管方式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監管需要,亟須轉變監管方式,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提升監管效能。2019年9月以來,市場監管總局在11個地區開展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試點,其他地區也主動開展探索。從實際效果看,有關地區的實踐探索,也證明了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有效性。
《意見》對全國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級管理制度給出了明確的時間表:到2022年底,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建立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機制,對轄區內全量企業實施科學分類,實現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在“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中常態化運用。到2023年底,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實現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與專業領域監管的有效結合,建立健全適用于專業領域的企業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市場監管系統全面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有效實現企業信用風險監測預警,努力做到對風險早發現、早提醒、早處置。
“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理念和方式拓展到市場監管各業務領域,運用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科學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及時性、精準性、有效性,使監管對違法失信者‘無處不在’,對誠信守法者‘無事不擾’,以公正監管促進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胡錦光教授認為,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最大特點在于監管對象的精準化。由市場監管總局建立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實現全國范圍內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標準的統一。這一指標體系主要由企業基礎屬性信息、企業動態信息、監管信息、關聯關系信息、社會評價信息等構成。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的科學性、完整性,企業信用風險信息收集的全面性、及時性,保證了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的準確性。在此基礎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企業信用風險狀況和監測預警結果,精準地、主動地確定監管重點、監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頻次,分配監管資源,有效破解監管任務重與監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四級分類動態化監管
此次《意見》最大的亮點就是,對企業信用實施分級管理的機制,即按照信用風險狀況對企業實施自動分類,由低到高將企業分為信用風險低(A類)、信用風險一般(B類)、信用風險較高(C類)、信用風險高(D類)四類。
同時,在信用風險分類的基礎上,監管部門能夠按照企業信用風險高低,主動確定監管對象和監管頻次。
《意見》要求,對A類企業,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實現“無事不擾”;對B類企業,按常規比例頻次開展抽查;對C類企業,實行重點關注,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對D類企業,實行嚴格監管,有針對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必要時主動實施現場檢查。
實施企業信用分級管理機制的基礎是全面有效歸集企業信用風險信息。
根據《意見》要求,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要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面、及時歸集企業信用風險信息。具體包括:要及時歸集市場監管系統企業登記注冊、備案、股權出質登記、知識產權質押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抽查檢查等信息;整合歸集包括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侵權假冒治理、價格執法、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領域的企業信用風險信息;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將履職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抽查檢查等涉企信息依托公示系統有效歸集;鼓勵探索運用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大型平臺企業等有關方面掌握的涉企信用風險信息,進一步夯實企業信用風險分類基礎。
市場監管總局通過公示系統,將采用“總對總”方式將歸集中央部門掌握的涉企信用風險信息,推送至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北京大學中國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經濟學院教授章政認為,在嚴守安全底線前提下,給予企業充足的發展空間。對信用風險低和信用風險一般的企業,給予一定時間的“觀察期”,探索推行觸發式監管;對信用風險高的企業,要求針對性地采取嚴格監管措施,防止風險隱患演變為區域性、行業性突出問題等,這體現了監管政策動態化原則。
防范風險推動關口前移
記者注意到,《意見》充分考慮到不同企業、行業、業態的情形,要求在保證底線監管的同時,在監管的原則上區別對待。對于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重點領域,在按照現有規定實行重點監管的同時,要統籌行業風險防控和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強化業務協同,實行全鏈條監管。
《意見》還規定了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的具體運用:支撐“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合理確定、動態調整抽查比例、頻次和檢查方式,實現監管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與專業領域風險防控有效結合。市場監管系統各專業領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也可以參考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模式,構建本領域的分級分類監管機制。
探索完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監管。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參考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企業探索實施更加科學有效監管。
鼓勵拓展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運用。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探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的綜合運用,在辦理相關業務時,注重參考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同時,加強與企業溝通,適時進行風險提醒,引導企業加強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依法誠信經營。
此外,如何實現對企業信用風險的監測預警呢?
《意見》提出,要根據各專業領域監管需求、監管重點,把握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規律性的高風險行為特征,從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中選取若干與企業信用風險關聯度高的重點指標項(如異常注冊、異常變更、投訴舉報、異常增長等)進行實時監測,對企業風險隱患及時預警,必要時采取提醒、警示、約談、檢查等措施,及早防范化解風險,有效推動監管關口前移。
責任編輯:呂婭丹
(原標題:市場監管總局力爭3年全面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