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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自6月1日起銀行收取這些費用違規!六部門規范信貸融資收費

2020-05-27 13:02 中國發展網
信貸融資 信貸資金管理

摘要:銀行不得收取信貸資金受托支付劃撥費。對于已劃撥但企業暫未使用的信貸資金,不得收取資金管理費。對于小微企業信貸融資,不得在貸款合同中約定提前還款或延遲用款違約金,取消法人賬戶透支承諾費和信貸資信證明費。

中國發展網訊  據國家發改委官方微信消息  為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各環節收費與管理,銀保監會聯合工信部、央行等六部門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收費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從信貸、助貸、增信和考核環節收費行為及收費管理等6個環節,提出了20條要求。自2020年6月1日開始實施。

在信貸環節方面,《通知》要求,取消部分收費項目和不合理條件:

一是取消信貸資金管理等費用。銀行不得收取信貸資金受托支付劃撥費。對于已劃撥但企業暫未使用的信貸資金,不得收取資金管理費。對于小微企業信貸融資,不得在貸款合同中約定提前還款或延遲用款違約金,取消法人賬戶透支承諾費和信貸資信證明費。

二是嚴格執行貸存掛鉤、強制捆綁搭售等禁止性規定。除存單質押貸款、保證金類業務外,不得將企業預存一定數額或比例的存款作為信貸申請獲得批準的前提條件。不得要求企業將一定數額或比例的信貸資金轉為存款。不得忽視企業實際需求將部分授信額度劃為銀行承兌匯票,或強制以銀行承兌匯票等非現金形式替代信貸資金。不得在信貸審批時,強制企業購買保險、理財、基金或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等。

三是提前開展信貸審核。銀行應根據企業申請,在存量貸款到期前,提前做好信貸評估和審核,提高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在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和外部環境等未發生明顯惡化時,不得無故提出導致融資綜合成本明顯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不得以斷貸為由提高貸款利率,確保有資金需求的企業以合理成本獲得貸款;不得繼續對“僵尸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擠占銀行可貸資金,推高其他企業融資成本。

此外,《通知》要求,在助貸環節,銀行明確自身收費事項,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管理,評估合作機構收費情況;增信環節,要求銀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從銀行獨立承擔、企業與銀行共同承擔、企業獨立承擔三個角度,對信貸融資相關費用承擔主體和方式等提出要求;考核環節,對銀行資金定價管理、信用評級和撥備計提等影響融資成本因素提出要求,并要求績效考核取消不當激勵。

《通知》還要求銀行保險機構發揮公司治理作用,完善融資收費管理制度,規范分支機構和員工行為,嚴格收費系統管理,加強內部審計,充分披露服務信息。

在監督管理方面,《通知》提出,發揮跨部門監督合力,并給予正向激勵。包括推動深化產融合作,加強企業和項目白名單管理,完善違規收費舉報查處機制;對國有控股機構經營績效考核給予合理評價;在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強行業自律。同時,對融入低成本資金而套利的企業,嚴格加以約束。

責任編輯: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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