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推動解決符合條件的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
摘要:本專項支持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條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中國發展網訊 6月2日,國家發改委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暫行辦法》指出,本專項支持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條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暫行辦法》提到,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新型城鎮化戰略為導向,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支持人口凈流入大城市中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推動解決符合條件的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優先滿足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群體租賃住房需求,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
據悉,本專項原則上采用切塊方式。綜合考慮當年投資規模、建設計劃、項目儲備和上年投資計劃執行、審計和監督檢查等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切塊規模,由各省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將切塊資金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并上報備案。有關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成后,各省要督促指導有關城市切實加強后續管理,確保依法合規。
對于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不同類別的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同時申請其他中央財政資金。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納入城市年度建設計劃等管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包括: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利用存量閑置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形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相關配套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小區內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暖、綠化、照明、圍墻、垃圾收儲等基礎設施,小區的養老托育、無障礙、停車、便民等公共服務設施,與小區相關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供熱、停車庫(場)等城鎮基礎設施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網、綜合管廊、廣場、城市公園等與小區不相關的城鎮基礎設施項目。投入企業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暫行辦法》明確,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顚S?、專賬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完工后,應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項目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調整:
(一)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后超過六個月未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嚴重滯后導致資金長期閑置一年及以上的;
(三)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變化較大影響投資安排規模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此外,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核減、收回資金,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公開,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責任編輯: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