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受疫情影響涉外法律解決方案出爐
摘要:“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領域將在第一時間處理因市場環境變化而引發的各類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表示,通過依法審理有關案件,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提供精準司法服務,切實保障穩外貿、穩外資基本盤和航運市場健康發展,穩定中外當事人合理預期。
中國經濟導報訊 記者季曉莉報道 當前,國際疫情持續蔓延,不穩定不確定因素顯著增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一些國際運輸合同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相關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亟需解決方案。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指導意見,聚焦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運輸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出解決方案,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領域將在第一時間處理因市場環境變化而引發的各類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表示,通過依法審理有關案件,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提供精準司法服務,切實保障穩外貿、穩外資基本盤和航運市場健康發展,穩定中外當事人合理預期。
此次發布的指導意見共9個部分19個條文,明確了受疫情影響當事人延期提交身份證明材料與授權委托手續、申請延長舉證期限、域外公文書證無法辦理公證等問題。例如,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證明文件、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無法及時辦理公證、認證或者相關證明手續,申請延期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此外,指導意見還明確,在審理與疫情相關的涉外商事海事糾紛等案件中,人民法院要積極開辟訴訟綠色通道,優化跨域訴訟服務,健全在線訴訟服務規程和操作指南。
針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運輸合同、涉外商事與海事海商案件,指導意見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作出了調整和平衡。以貨物運輸合同為例,根據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但是,在疫情蔓延形勢下,為了運輸工具、旅客或者貨物的安全,承運人也可以不按通常的運輸路線運輸。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承運人可以依據《海商法》規定解除合同并不負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宋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