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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敏洪談王振華案:如果有罪判五年太輕,美國最高可判250年,韓國是化學閹割

2020-06-23 15:40 金融界網站
猥褻兒童 王振華 俞敏洪

摘要:在宋元明清,猥褻(奸污)兒童的幾乎全都是死刑。美國最高可判250年,韓國是化學閹割,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我們目前的法律太輕了,應該敦促全國人大修改相關法律。俞敏洪說,他個人認為類似拐賣婦女兒童猥褻兒童這類案子應該從重處罰,威懾潛在的犯罪者。俞敏洪同時表示,拼命罵辯護律師陳有西,大可不必。

來源:金融界網站

俞敏洪發布視頻稱,在宋元明清,猥褻(奸污)兒童的幾乎全都是死刑。美國最高可判250年,韓國是化學閹割,新加坡是20年有期徒刑。我們目前的法律太輕了,應該敦促全國人大修改相關法律。俞敏洪說,他個人認為類似拐賣婦女兒童猥褻兒童這類案子應該從重處罰,威懾潛在的犯罪者。俞敏洪同時表示,拼命罵辯護律師陳有西,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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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案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分別以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和4年。判決作出后,立即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王振華猥褻兒童案為何判五年?

關于定罪:

案件審判長書面回應指出: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是區分強奸罪(包括奸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鍵。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鑒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為系猥褻行為而非強奸行為。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經過事先預謀,由周燕芬制造條件,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相關事實有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證人證言和監控視頻等證據予以證實,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猥褻兒童罪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所以,二人構成猥褻兒童罪的共同犯罪。

關于量刑:

案件審判長書面回應指出: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猥褻等性侵害行為,屬于從重、從嚴懲處的對象。

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并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后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后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本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雖未直接實施猥褻犯罪行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了牽線搭橋、承上啟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綜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三大爭論待定

爭論1

傷勢如何認定?

受害人的傷勢如何認定,是此次案件的重中之重,也是觀點交鋒的要點。

對于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陳有西在聲明中指出,北京的兩家司法鑒定機構、七位專家對上海的門診記錄和司法鑒定意見,得出了相反的結論。且上海的鑒定機構,沒有對外鑒定資格。

也是基于鑒定“相反結論”的支持。陳有西在聲明中明確指出“王振華沒有翻供”,因為他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

“從偵查階段、檢察階段、法院階段,他的供述穩定一致,否定自己進行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他進出房間前后時間只有13分鐘,有酒店錄像證據,有效可能作案時間5分鐘。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圍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陳有西表示。

不過,熟悉此案的刑案律師張強(化名)表示,“相反的結論”,這個言詞證據被告人有在法庭上提出,作為審判的一個參考。目前結果是,在經過質證以后,“相反結論”沒有被法庭采納。“由于沒看到證據,無法做一個客觀的判斷,而王振華方面辯解的理由從常理是無法造成的,所以可信度并不高。”

“猥褻行為有輕重之分,如果僅僅是摟摟抱抱,肯定算不上,但具體事實,采取了哪些行為,是外界無法得知的,需要更詳細完整的證據鏈支撐,這是產生爭議的環境。”張強表示,維持原判的可能性較大。

被害人的辯護律師在6月18日則駁斥陳有西的聲明行為,稱“觀點可以交鋒,但不能講案情”。其指陳有西不該仔細描述被害人傷痕,這些不應該是一個負責任的律師做的事情。

爭論2

5年是重還是輕?

正是基于“有罪還是無罪”的辯駁,對于一審的判刑結果——有期徒刑5年,是輕還是重了,再度引發案件雙方的“交鋒”。

實際上,對這一話題的討論,也已經成為網友熱議最多的一點。

陳有西在聲明中認為“重了”——普陀區人民法院不是從輕而是從重判處。其認為,猥褻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嚴密偵查、擴大范圍偵查、檢察嚴格監督、退查補偵、法庭2天16個小時開庭調查質證后的,公檢法一致的定性,普陀區人民法院是根據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做了從重處刑。

“如果真有陰道撕裂傷,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調查實際查明,不存在這樣的情形。”陳有西稱。

本案庭審結束后,本案審判長通過書面形式回答了本案的一些焦點問題。關于定罪,本案審判長表示,“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鑒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為系猥褻行為而非強奸行為……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張強表示,是否存在惡劣情節主要取決于有無明確證據鏈條,這也是法院在已經能夠量刑范圍內做的最重情節。“傷勢鑒定是專業的行為,具體還要看證據,絕對不是憑一個傷勢鑒定。這個時候口供很重要,當雙方說法有矛盾的時候,要看誰的說法更可信、合理。”

爭論3

是否應該賠償?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審判判定被告方是否有刑事罪行,而被害人的精神損失等相關賠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進行審判。

此案的直接參與人稱,會等刑事案件塵埃落定再考慮民事訴訟及有關賠償事宜。“也有可能不進行民事部分的上訴了。”其透露,被告人王振華方面目前的態度是,一分錢也不愿意賠償。

并且,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可能會讓對方抓住漏洞減刑。而且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率很低,也不能主張精神賠償,因此是不現實和不可取的。

張強分析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一起處理的話,如果被告人接受賠償,在刑事案件量刑時可能對其更有利。比如被告人提出一個較高金額的賠償,在刑事重提出,可能形成敲詐導向,即公眾可能認為被害人家屬是借機敲詐,反而不利于刑事案件審判和處罰。

所以即使要處理,也可以將民事補償的一塊另行起訴。但賠償金額不會超出一般人身傷害的金額,會根據傷殘鑒定標準,不同標準有不同的賠償范圍和金額,精神損害也不會因為身份不同而金額過高。(綜合每日經濟新聞)

責任編輯:宋璟

(原標題:俞敏洪稱王振華如果有罪判五年太輕:在宋元明清幾乎全都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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