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實施經濟制裁8600萬元,廣州公布價監競爭“十佳案件”
摘要:據介紹,2021年以來,廣州市市場監管局立足職能,進一步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全面加強價格監督檢查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全年累計查處各類價格違法案件311宗,責令退還多收價款2284萬元,罰沒金額2439萬元;查處傳銷、違規直銷、不正當競爭案件103宗,罰沒金額3911萬元。
中國經濟導報、中國發展網訊 胡釗 記者皮澤紅 報道 12月27日,記者從廣州市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于日前舉辦了2021年廣州市價監競爭“十佳案件”評選活動,“某公立醫院價格違法案”等十宗案件入選“十佳案件”。案件涵蓋不執行政府定價、指導價、價格欺詐、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網絡傳銷、不正當有獎銷售等多種類型,涉及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教育醫療、交通出行、餐飲住宿等民生領域。
據介紹,2021年以來,廣州市市場監管局立足職能,進一步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全面加強價格監督檢查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全年累計查處各類價格違法案件311宗,責令退還多收價款2284萬元,罰沒金額2439萬元;查處傳銷、違規直銷、不正當競爭案件103宗,罰沒金額3911萬元。
附:2021年廣州市價監競爭“十佳案件”
一、某公立醫院價格違法案
越秀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醫藥服務價格重點治理專項工作時,發現某公立醫院涉嫌違規收取“引導式教育訓練”項目費用,遂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違規向患者收取“引導式教育訓練”費用2060570.34元,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構成未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價、指導價行為。
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十六條規定,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060570.34元、罰款2060570.34元的行政處罰。
二、某大數據服務(廣州)有限公司涉嫌價格欺詐、虛假宣傳和傳銷案
2021年,花都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大數據服務(廣州)有限公司涉嫌價格欺詐、虛假宣傳和傳銷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進行520促銷活動,商品以原價與現價作對比的方式進行促銷,當事人無法提供促銷商品的原價銷售記錄;在公眾號上宣稱其銷售的普通食品和化妝品具有“恢復胰島功能”、“通絡舒暢,緩解酸痛”等功效;當事人的平臺采用會員制經營模式,要購買產品滿一定金額才能獲得分紅返利的會員資格,會員之間存在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消費金額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構成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所指的傳銷行為。
2021年10月29日,花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從事價格欺詐、虛假宣傳和傳銷的違法行為予以罰沒865060元的行政處罰。
三、廣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哄抬物價案
2020年,番禺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哄抬物價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2020年2月至4月新冠疫情防控期間,宣傳“貨源緊張、成本上漲、價格上漲”等信息,以加價提取緊缺現機或者增加調試成本費用交付正常機器等理由,推動口罩機銷售價格在疫情高峰期的2020年2月至3月期間過高過快上漲,平均銷售單價從26萬元/套至30萬元/套上漲至60萬元/套至80多萬元/套不等,達到銷售價格高峰,獲取違法利益。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
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警告,罰款300000元。
四、廣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傳銷案
2019年,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從事傳銷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通過收取入門費、發展會員、團隊計酬等方式開展傳銷活動,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2021年3月14日,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從事傳銷違法行為予以900余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對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涉嫌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通過公眾號發布的有獎銷售信息存在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的情形,該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2021年4月15日,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予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廣州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仿冒混淆案
2020年,番禺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仿冒混淆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懸掛“廣州市青宮(番禺宮)”招牌,入店門口拜訪“廣州市青宮(番禺宮)春季寒假招生簡章”等宣傳畫板、冊子,使人誤以為其與廣州市青年文化宮存在特定聯系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
2021年3月26日,番禺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實施混淆行為予以罰款59299.8元的行政處罰。
七、廣州某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傳銷案
2019年,天河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涉嫌傳銷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采取“多級分銷”的營銷模式銷售涉案產品,根據會員發展下線人數及推薦購買業績,劃分八個級別。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所指傳銷行為。
2021年1月18日,天河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從事傳銷的違法行為予以罰沒1278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某物業價格違法案
2020年,越秀區市場監管局對某物業公司為越秀區“華*中心”和天河區“華*大樓”兩處物業提供轉供電服務中多收電費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違反了《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2021年7月5日,越秀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處以責令返還違法所得65.6萬元,并罰沒45萬元的行政處罰。
九、廣州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0年11月5日,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宣傳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銷售房屋時,通過樣板房和合同樣本等形式對其項目的裝修交付情況進行與報建內容不符的虛假商業宣傳,欺騙顧客,從而獲得交易機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2021年4月9日,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從事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80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廣州某職業學院違法收取水電費案
2020年9月,從化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職業學院加價收取租戶水電費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2019年1月-2020年9月期間,共多收取用水租戶水費共計16495.45元,多收取轉供電終端用戶電費541534.96元。認定違法收取水電費違法所得共計558030.41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2021年1月12日,從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違法收取水電費的違法行為予以罰沒812302.44元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呂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