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促進法推動民營企業 治理能力提升與社會責任履行
摘要:《民營經濟促進法》中的“規范經營”一章對民營企業的內部治理、社會責任等作出了規定,要求民營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鼓勵引導其履行社會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 趙旭東 陳萱
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經立法程序制定并頒布,就公平競爭、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規范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2月17日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廣大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要按照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企業治理結構,規范股東行為、強化內部監督。同時強調,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抓好生態環境保護,力所能及參與公益慈善事業,多向社會奉獻愛心?!睹駹I經濟促進法》中的“規范經營”一章對民營企業的內部治理、社會責任等作出了規定,要求民營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鼓勵引導其履行社會責任。
一、要求民營企業完善治理機制,實現企業治理的“盈利、和諧、合法”目標
完善、規范、健全的治理機制,是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前提。而治理機制的優劣評價,與企業治理所追求目標的實現程度應是完全一致的。歸根結底,企業治理最重要的目標主要有三個:盈利、和諧、合法。盈利,強調追求投資收益的最大化,營利法人作為主要的企業主體,追求盈利是其設立的根本目的,豐厚的投資回報一定以良好的企業治理機制為基礎。和諧,是指企業內部的和諧穩定,包括投資者之間以及投資者與經營管理團隊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合法,是指企業依法誠信開展經營活動,嚴守法律秩序,依法承擔利益相關者保護、第三人保護和公司社會責任等法律義務。
我國還有不少民營企業所有權與控制權并不存在明顯的分離,公司控股股東、主要投資者往往也是企業的主要經營者,擔任企業的董事、經理、執行事務合伙人等管理角色。因此,民營企業往往在選任機制與治理結構的設計上較為簡單,忽視內部規范與監督機制的建設。同時,一些民營企業過去專注于業務的發展,在內部治理上并不重視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和發展戰略來平衡好盈利、和諧、合法這三種目標之間的關系,也并未深刻認識到現代企業制度中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規范經營者行為、強化內部監督、實現規范治理的重要意義。
對此,《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五章第38條已經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回應。第1款規定,“民營經濟組織應當完善治理結構和管理制度、規范經營者行為、強化內部監督,實現規范治理;依法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鼓勵有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第2款規定,“民營經濟組織中的工會等群團組織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引領,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發揮在企業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推動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據此,民營企業可根據《民營經濟促進法》,在以下四個方面提升治理能力,實現規范治理:
其一,完善治理結構與管理制度。民營企業應根據《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企業的特點設置治理結構,明確機構之間的職權配置,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公司是民營企業的其中一種表現形式,在組織機構設置方面,《公司法》規定了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可以選擇不設股東會、規模較小或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公司可以自主選擇是否設置監事會。在機構職權方面,《公司法》縮減了股東會的職權范圍、新增董事會可行使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將經理的職權從列舉式修改為概括式。據此,民營公司應合理配置股東會、董事會等公司機構的職權,提高決策的合理性與科學性。
其二,規范民營企業經營者行為。在民營企業中,經營者應根據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自身行為,更新治理理念,厘清投資者與企業的產權邊界,勤勉、忠實地履行信義義務?!豆痉ā芳毣朔ǘù砣说倪x任與辭任,明確了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新增了董事第三人責任制度、事實董事的信義義務、影子董事的連帶責任。上述規定對經營者的行為規范提出了新的要求,責任的落實有利于督促經營者勤勉盡職、監督投資者明確職權邊界。
其三,強化內部監督。民營企業應重視監督權的配置,從監督機構設置、股東權利保護、職工參與等多個方面強化公司的內部監督。民營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69條、第121條自主選擇設置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來行使監督權。民營公司的股東應積極行使知情權,為公司利益查閱賬簿、原始憑證,公司也應配合保障股東的監督權。民營公司還應引入職工監事,采取措施促進職工的參與和管理,實行民主監督。
其四,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睹駹I經濟促進法》不僅旨在引導民營企業規范治理,還鼓勵民營企業弘揚企業家精神,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立足中國本土企業實踐,民營企業家應充分發揮創新、創業等寶貴精神,設計更為靈活、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內部架構,如民營公司可根據《公司法》第144條實行雙層股權結構,在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圍內規定機構的設置、人員的選任、股權轉讓等具體事項。
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建立完善的社會責任激勵、評價機制
實踐層面,民營企業已經成為社會責任理念的重要踐行者,在增加就業、貢獻稅收、創業創新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24年10月全國工商聯發布的《2024中國民營企業500強調研分析報告》顯示,民營企業500強中有85.8%的企業參與了各種形式的社會捐贈活動、有67%的企業積極參與“萬企興萬村”行動,助力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
理論層面,企業社會責任是兼具法律性、道德性的綜合責任。因此,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也需滿足法律、道德兩個層次的要求:首先,應遵守《勞動法》《環境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明文規定,不得侵害員工勞動權、破壞環境與生態、侵害消費者權益。這一層次的社會責任是民營企業“必須為之”的法律義務。其次,應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回應社會期待,參與鄉村振興、公益慈善、促進就業、應急救災等社會事業。這一層次的社會責任是民營企業應“盡力而為”的道德義務。
《民營經濟促進法》為民營企業規范履行法律性的社會責任,同時也為其履行道德性的社會責任提供鼓勵與引導?!睹駹I經濟促進法》第五章有多個條款對民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作出了規定。在法律性社會責任層面,第38條第2款要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因此,民營企業應遵守法律規定,尊重員工勞動權。還有條文旨在鼓勵民營企業積極承擔道德性的社會責任,如第41條規定,“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加強技能培訓、擴大吸納就業、完善工資分配制度等,促進員工共享發展成果。”據此,民營企業應自覺構建全體員工利益共同體,讓發展成果惠及全體員工。
總之,通過《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引導和規范,民營企業將在提升治理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取得顯著進步,為中國式現代化貢獻更多力量。政府、社會和民營企業應共同努力,營造有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氛圍,確保民營經濟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高質量發展。
責任編輯:成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