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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增強涉企政策一致性、穩定性、可預期性

2025-05-27 09:57 中國發展網 李華香
民營經濟促進法 涉企政策

摘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要把經濟政策和非經濟性政策都納入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國家發展改革委持續加強涉民營經濟政策專項評估審查,強化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際合作中心副研究員  李華香

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頒布。《民營經濟促進法》堅持問題導向、回應民企關切,設置“服務保障”專章,為增強涉企政策一致性、穩定性和可預期性提供法治保障。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要把經濟政策和非經濟性政策都納入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國家發展改革委持續加強涉民營經濟政策專項評估審查,強化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

一、公眾可參與政策制定過程

建立與民營企業常態化溝通交流機制,對影響行業或企業生存發展的重大政策事先聽取企業家代表及商會組織意見,有助于提高決策的科學性。

《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及時聽取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各類經濟組織的意見建議”“國家機關制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屬于審判、檢查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相關解釋,或者作出有關重大決策,應當注重聽取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各類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這些法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政策制定過程中能夠充分地討論和聽取各方意見,增強政策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營造穩定的政策預期,避免政策“急轉彎”“猛剎車”,減少政策執行中的阻力和不確定性。

二、政策實施前設置必要的過渡期

政策實施前設置調整期或緩沖期,可促進公眾對政策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各項政策和改革舉措平穩過渡,降低改革成本和風險。

《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國家機關制定的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文件,在實施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一方面,新政策往往伴隨著變革而來,設置調整期可以留出一定時間,讓各方面逐漸接受或理解政策的內容和意義;另一方面,在調整期內,可以對政策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識別可能存在的問題或障礙,并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有助于降低政策實施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同時,在調整期內,有關部門可以開展廣泛的宣傳和教育活動,向公眾詳細介紹政策的背景、目的、實施方式等,進一步增強政策的執行效果。

三、加強政策評估和調整機制

政策實施過程中,政府通過建立科學的政策評估體系,定期對政策效果進行評估,有助于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政策。

《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定期評估,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除了強調政策制定的事前聽取意見、事中提供適應調整期和事后開展評估的制度規定外,《民營經濟促進法》還規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頒布出臺,有助于讓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穩定發展預期,提振發展信心,有助于激發各類經營主體的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堅定不移走高質量發展之路。

責任編輯:成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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