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仲委發布《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2021-2022)》
摘要:每年發布我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真實反映我國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現狀,對于提升中國仲裁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助力涉外法律體系建設,推動國際關系法治化,為全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都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
中國經濟導報 中國發展網訊 記者楊虹報道 9月5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在京召開新聞發布會,貿仲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杰在會上發布《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2021-2022)》(以下簡稱“年度報告”)。該報告是貿仲自2015年決定開展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系列研究項目以來的第八次年度報告,也是國內唯一有關中國國際商事仲裁發展的年度總結。貿仲黨委書記兼副秘書長徐延波主持發布會。
王承杰表示,當前世界進入了新的動蕩變革期,全球治理體系正經歷前所未有的深刻調整,法治成為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內容。作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仲裁是各國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法治軟實力的重要手段。今年5月,貿仲被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正式列入“提供網上爭議解決服務的提供商名錄”,我國內地僅有兩家仲裁機構被列入其中。中國國際商事仲裁肩負著維護國際經貿投資秩序、完善全球治理體系的歷史使命。
在此背景下,開展專項課題研究,每年發布我國國際商事仲裁年度報告,真實反映我國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現狀,對于提升中國仲裁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助力涉外法律體系建設,推動國際關系法治化,為全球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都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
年度報告委托中國人民大學組成課題組編寫,課題組主要成員包括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高等院校和律師事務所的專家和實務工作者。年度報告整體分析2021年中國國際商事仲裁案件數據和2021年至2022年6月中國仲裁法治實踐發展,同步跟蹤國內外商事仲裁理論研究動態;同時,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基于最權威數據以及有關資料對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司法審查情況進行了全面研究,梳理總結我國在2021年出臺的商事仲裁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我國法院仲裁司法審查的典型案例和域外仲裁裁決的執行情況以及所涉有關法律問題。此外,年度報告結合國際上主流的仲裁立法和仲裁規則,對仲裁庭組成方式的規則、制度和一般實踐展開研究,并為尋求最佳組庭方式提出針對性建議;對貿仲關于私募基金糾紛的近40個典型裁決進行梳理,總結此類爭議裁決的責任劃分現狀及考量標準,分析私募基金爭議解決視角下“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問題,建構“權、責、利”統一和激勵相容的裁判原則;聚焦股權轉讓合同解除及違約責任問題,探討股權轉讓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據與判斷標準,分析股權轉讓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為實務提供有益借鑒;對國際仲裁中國家放棄豁免條款的效力進行了特別研究和觀察,著重討論主權國家在國際仲裁中簽訂的放棄豁免條款的效力問題以及相關法律責任,以期為中國及相關企業在未來國際仲裁中遇到相似問題時提供智力支持。
王承杰表示,貿仲將會繼續開展年度報告系列研究項目,并不斷完善提高,以期為中國國際商事仲裁事業的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杜煥芳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宋連斌教授,眾才國際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陳希佳律師,蘭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強律師以及隆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邱琳律師作為課題組主要成員參會并回答了媒體提問。
責任編輯:楊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