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女童被判5年!王振華不服,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被害人家屬放棄賠償只求嚴懲
摘要:對于本案一審判決,被害人一方并不滿意,代理律師表示已向普陀區檢察院申請抗訴。“但檢察院之前的量刑建議是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現在法院判了五年。所以我認為檢察院抗訴的可能性不大?!?/p>
剛剛一審宣判5年有期徒刑的新城控股前董事長,王振華再次引眾怒!一邊是網友認為法院判得太輕,一邊是王振華堅持自己無罪。
中國基金報 泰勒
剛剛一審宣判5年有期徒刑的新城控股前董事長,王振華再次引眾怒!一邊是網友認為法院判得太輕,一邊是王振華堅持自己無罪。
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法院對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案進行不公開審理,并于6月17日一審宣判:王振華、周燕芬犯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年。
18日最新消息是,王振華稱將上訴,請求二審判他無罪,王振華律師也發布了聲明,稱被害人方尋求網絡曝光,對他們造成了輿論壓力,并說,“我們寄希望于二審法院能做出公正的判決”。
王振華請求二審判無罪
辯護律師發千字聲明:沒有翻供
新城控股實控人王振華猥褻女童案余波未休。6月18日,王振華辯護律師之一陳有西通過社交平臺發聲,王振華已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
辯護律師陳有西通過個人社交平臺發布聲明稱,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他表示“王振華沒有翻供”:“從偵查階段,檢察階段,法院階段,他的供述穩定一致,否定自己進行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他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
陳有西在聲明中指出“王振華本人、辯護律師、家屬、公司,迄今為止沒有一句發聲。案情信息是不對稱的,一邊倒的”。“王振華沒有翻供。”陳有西表示,“他進出房間前后時間只有13分鐘,有酒店錄像證據。有效可能作案時間5分鐘。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圍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
聲明全文如下:
1. 我們注意到了王振華案宣判以后一天來,網絡上的各種輿論,及對法庭及辯護人的批評、攻擊和謾罵。如果網絡上報導的,引申的,猜測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實的,我也會和所有網民一樣,痛恨嫌疑人,不會為他做辯護人。中國律師既要遵守律師的職業倫理,依法維護自己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更是一個社會人,追求匡扶正義,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倫理。而后一條一直是我本人追求的基本點。
2. 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不公開審理案件,迄今為止,我和李肖霖律師,在偵查、起訴、審判環節,都沒有接受任何一家媒體的采訪,沒有向社會上透露一句案情的情況。所有記者的來電,來訪,我們全部是拒絕的。沒有透露任何案情。法庭也明確要求我們不要接受采訪。不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案情。所有網絡信息當中的關于我們表達的言論,都是猜測,引申的。我們以后也會這樣做,不回應所有網絡上的疑問、責問和猜測 ,對攻擊謾罵,也只能置之不理。所有的事實和理由,將向二審法庭陳述。做好專業的工作。
3. 本案最早曝光上了網絡輿論,都是被害人一方尋求有正義感的媒體幫助,向社會進行的消息發布。激發了巨大的社會關注和同情。對上海相關辦案機關,以及我們律師,都形成了巨大的輿情壓力。王振華本人、辯護律師、家屬、公司,迄今為止沒有一句發聲。案情信息是不對稱的,一邊倒的。普陀法院發布的謹慎的審判長答疑,只講了判決結果,未透露案情爭議焦點,更未透露王的自我辯解和辯方意見。因此,所有網民在獲取信息,作出判斷和評價時,請注意這一現實情況。
4. 普陀法院不是從輕而是從重判處。猥褻罪的定性,是普陀公安嚴密偵查、擴大范圍偵查、檢察嚴格監督、退查補偵、法庭二天十六個小時開庭調查質證后的,公檢法一致的定性,普陀法院是根據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做了從重處刑。如果真有陰道撕裂傷,我也支持更重罪名的定性,但是法庭調查實際查明,不存在這樣的情形。
5. 王振華沒有翻供。從偵查階段,檢察階段,法院階段,他的供述穩定一致,否定自己進行了對幼女的猥褻行為。他進出房間前后時間只有13分鐘,有酒店錄像證據。有效可能作案時間5分鐘。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圍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堅稱自己沒有猥褻本案女孩。
6. 北京的兩家司法鑒定機構,七位國內權威的法醫專家,婦科專家,DNA專家,對上海的門診記錄和司法鑒定意見,進行了書證審查和專家論證,得出了相反的結論,不支持上海鑒定當中所說的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結論。且上海的鑒定機構,違反了全國人大的規定,沒有對外鑒定資格。
7. 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
8. 法律是嚴謹理性的工作。律師只遵從事實、證據和法律,作出判斷。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我們沒法公布我們的辯護詞和控方的起訴書。如果公布將會真相大白。法庭的16個小時的調查和辯論,法院也不會公開。我們寄希望于二審會作出公正的判決。
王振華猥褻兒童案為何判五年?審判長解答案件焦點
本案為何定罪為猥褻兒童罪?又為何如此量刑?庭審結束后,該案審判長作出以下回應。
定罪:因不存在性器官接觸,定為猥褻兒童罪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觸是區分強奸罪(包括奸淫幼女)與猥褻兒童罪的關鍵。
本案中,被害人的陳述、司法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證明了被告人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但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觸。相關司法鑒定意見佐證了該事實。故王振華的行為系猥褻行為而非強奸行為。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經過事先預謀,由周燕芬制造條件,王振華對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相關事實有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證人證言和監控視頻等證據予以證實,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被告人王振華、周燕芬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猥褻兒童罪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所以,二人構成猥褻兒童罪的共同犯罪。
量刑: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猥褻等性侵害行為,屬于從重、從嚴懲處的對象。
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并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后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后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本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雖未直接實施猥褻犯罪行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了牽線搭橋、承上啟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綜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審理期限:受疫情影響申請延長
我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被告人不認罪,且其中部分辯護人堅持作無罪辯護,故為審慎審理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后新冠肺炎疫情發生,而本案系不公開審理案件,不適宜采用線上方式遠程開庭,故我院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審限。現疫情趨于穩定,庭審活動逐步恢復正常,故及時安排本案開庭、宣判。
審理程序:涉及未成年人隱私,故不公開開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的規定,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依法不公開審理。本案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故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任何人員不得旁聽。
案件受理后,我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送達起訴書副本,并及時安排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閱卷。承辦法官一直與被害人、辯護人保持溝通,持續了解各方對于本案的意見。合議庭對公訴人及辯護人提交的證據和證人、鑒定人名單等進行充分評議、審核,確定出庭人員名單,依法通知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開庭時間。庭審中,充分保障各方的訴訟權利,聽取各方意見。合議庭經過慎重評議后,依法作出本案判決。
青少年保護:希望避免二次傷害
首先,從庭審安排來看,對被害人隱私的嚴格保護貫穿本案辦理的全過程。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我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并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出庭。
其次,從辦理過程來看,為避免多次詢問被害人造成其心理創傷,辦案機關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持續保持溝通。據我所知,公訴機關也安排了心理咨詢師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并為其申請了司法救濟。
最后,從判決結果來看,本案對被告人的判決既體現了罪罰相當和罪責刑相一致,也體現了依法從重、從嚴懲處以及對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堅決態度,通過有溫度的司法為未成年人營造安全、陽光的成長環境。
在此,我也想呼吁家長、學校和社會,應當從各方面全力保護好未成年人,避免類似案件的再次發生。本案被害人已經受到了身心創傷,希望無論是網上還是網下,都不要以任何方式對她造成二次傷害,更不要打探未成年人的隱私,衷心希望被害人能從傷痛中走出來,健康快樂地成長。
王振華案受害女童代理人:
王振華沒有任何賠償和安撫,應判他5年以上
6月18日上午,王振華案被害人代理律師表示,本案屬于“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情況,他們不認可一審判決結果,已向普陀區檢察院申請抗訴。
被害人代理律師表示,根據目前的證據,“王振華用的是手指,所以只是猥褻。小女孩也這么講。”
依據刑法第237條,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院認為,王振華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
但被害人代理律師表示,第一,案發時被害人只有9歲,屬于兒童;第二,被害人的處女膜已經破裂,“強奸也不過如此”;第三,王振華屬于公眾人物,案件影響惡劣。因此,本案屬于“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情況。
庭審時,王振華始終表示自己無罪。據被害人代理律師回憶,王振華當庭陳述自己只是摸摸孩子、抱抱孩子,不承認被害人處女膜破裂與自己有關。
公開信息顯示,2019年7月案發時,被害人9歲,在上小學。當時,王振華為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被害人代理律師說,案發后,被害人陷入精神抑郁,考試成績差、在學校表現異常。為此,不知情的老師曾向家屬表示,孩子經常一個人哭,無法與人溝通,希望引起家長重視。
為使王振華獲得較高量刑,被害人家屬放棄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請求。“對方找過中間人想給50萬,但我們一分錢都沒拿。我們不要錢,要的是嚴懲。”被害人代理律師說。
對于本案一審判決,被害人一方并不滿意,代理律師表示已向普陀區檢察院申請抗訴。“但檢察院之前的量刑建議是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現在法院判了五年。所以我認為檢察院抗訴的可能性不大。”
截至18日收盤,新城控股股價收盤報32.27元/股,漲幅0.12%;新城發展股價報7.36港元/股,上漲0.82%。
責任編輯:劉丹陽
(原標題:猥褻女童被判5年!王振華不服,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被害人家屬放棄賠償只求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