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營商環境排名為何取得巨大提升?
摘要:以WTO規則為基礎的歐亞經濟聯盟統一規則規定,優先考慮電子海關申報單,僅在特殊情況下使用書面海關申報單及相關附件;獨聯體自由貿易協定規定,貨物在獨聯體領土內自由流動,不征收進口關稅。
中國經濟導報記者 | 季曉莉
俄羅斯營商環境排名由2013年的112位前進至2020年的28位。俄羅斯在“獲得電力”“登記財產”“執行合同”和“獲得信貸”4個方面表現突出,且在“獲得電力”方面取得最大進步。
俄羅斯靈活、豐富、完善的法律體系,寓于營商環境治理的“流程-組織-制度”邏輯之中,大幅度提升了俄羅斯營商環境治理水平,并呈現出“法治助推和支撐改革”的顯著特征。
俄羅斯兼備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特征的公司法,實現法典化的知識產權立法,提供擔保也給予限制的外商投資法律規范,奠定了俄羅斯營商環境治理的法治基礎,而這也是俄羅斯營商環境排名獲得相對優勢的原因。
“戰略倡議署”監督委員會
2011年,俄羅斯聯邦政府成立了“戰略倡議署”監督委員會,一般職責為審議關于修訂監事會組成的提案,確定關鍵績效指標和優先發展戰略,批準項目和促進新項目的舉措等。
此外,俄羅斯聯邦政府還成立了專家咨詢機構,即“促進新項目戰略倡議機構”專家委員會,對項目和倡議進行審查,就監事會的會議議程提出建議,草擬監事會的會議決定等。
“促進新項目戰略倡議機構”牽頭對聯邦各組成實體的改革實施情況進行評比,并通過對評比結果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總結出組成實體營商環境治理的“最佳做法”。國家評級雖然由“促進新項目戰略倡議機構”組織,但評級主體是專家代表和企業家代表。
2015年,俄羅斯首次組織全面國家評級,對俄羅斯聯邦的76個組成實體進行評估。2016年,國家評級范圍繼續擴大,涵蓋俄羅斯聯邦的85個組成實體。自2017年始,俄羅斯聯邦全部地區皆被納入國家評級范圍,參加評估與排名。由此,總結出聯邦組成實體在企業注冊、建筑許可、獲得電力等方面的“最佳做法”。
首先,在市場準入方面,俄羅斯通過俄羅斯聯邦政府法令,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允許中小企業進入原先由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壟斷的行業,為中小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同時,建立政府部門、國有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互動聯系制度,提高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采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實現向中小企業采購比例由2015年的9%上升至2019年的25%。
第二,市場競爭方面,通過俄羅斯聯邦政府法令,確立保護市場競爭制度。同時,頒布州長關鍵績效指標法令,將落實《俄羅斯地區競爭發展標準》以促進市場競爭,作為州長的重要績效指標,要求州長對本地區市場環境負責,以此加速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三,企業經營方面,明確俄羅斯聯邦稅務局有權將12個月內不進行納稅申報也不進行銀行業務的僵尸企業,從法人統一登記冊中除名的相關制度,以此防止其發起人或負責人再次申請注冊新公司,從而降低其他企業經營者選擇合作對象的風險,進而營造依法經營、合規守信的市場環境。
以法治助推改革
俄羅斯在營商環境治理過程中,重視法律規則的制定,以法治助推改革,使行政權的活動邊界和程序要求清晰且明確。特別是在2012~2015年俄羅斯聯邦政府制定并實施“路線圖”期間,法治助推營商環境治理相關改革的特點尤為明顯,這也是2014~2015年間俄羅斯營商環境排名取得巨大提升的重要原因。
以《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一部分和《股東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法》《員工股份公司特別法律地位法》《法人和個體經營者國家登記法》等單行法及特別法規為基本框架的俄羅斯公司法體系,兼備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特點。
雖然俄羅斯屬于大陸法系國家,但是在公司立法上,它深受英美法系影響,甚至聘請美國專家為其做法律起草工作。
具體來看,英美法系對俄羅斯公司立法的影響集中體現在它對公司種類的規定上。俄羅斯現行公司法對公司類型的規定,一方面參照大陸法系國家的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另一方面也學習英國法的保證責任公司,將股份公司區分為封閉式和開放式。同時,根據私有化的需要,俄羅斯還以單行特別法的方式規定了員工股份公司。
由此,俄羅斯成為世界上公司種類最齊全的國家。因此,俄羅斯聯邦政府在完善公司法律體系的同時,也在加強對公司治理結構的監管。
然而,俄羅斯聯邦政府并非以行政權力介入到公司治理過程,而是按照現代法治理念,將政府管制行為由行政制裁型向司法裁判型轉變,在制定規則后,監督規則的執行與實施,并對違反規則的行為進行懲戒與懲罰。
此外,由于俄羅斯處于轉型發展階段,各項政策不斷調整,公司法也不斷修改。除了民法典外,其他公司單行法自公布以來都作了多次修改。俄羅斯公司法能隨經濟發展狀況作適時調整的原因是,俄羅斯立法提案權限制較少,實踐中出現問題很快有人提出法律草案,杜馬實時審議,通過立法程序表決通過,從而完成立法。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俄羅斯立法機構與行政機構之間的互動所具有的活力。
不過,俄羅斯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的立法權分散于多個機構,這使得相關法律條文繁多、矛盾且多變。加之,俄羅斯聯邦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有時僅僅是紙面上的指導意見,缺少可供執行的具體規定,致使各聯邦主體選用適用法律時各執一詞的現象并不鮮見。
提高在俄投資透明度
一方面,俄羅斯為外國投資者提供擔保,保障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及從此類投資中獲得收益和利潤的權利。除某些例外情況,外國投資者的待遇應不低于國內投資者。俄羅斯對外國投資者實施稅收穩定條款,即“祖父條款”,禁止提高某些聯邦稅稅率,直至其收回初始投資為止。
另一方面,俄羅斯對外國投資者有所限制,雖允許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經濟的大部分領域進行投資,但也明確規定,在銀行、信貸組織、保險公司、大眾媒體、廣播組織、航空公司、非商業組織等領域的外國投資受俄羅斯特定法律約束。
此外,俄羅斯對外國投資者執行歐亞經濟聯盟統一規則及獨聯體自由貿易協定。
以WTO規則為基礎的歐亞經濟聯盟統一規則規定,優先考慮電子海關申報單,僅在特殊情況下使用書面海關申報單及相關附件;獨聯體自由貿易協定規定,貨物在獨聯體領土內自由流動,不征收進口關稅。
正如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所言:“那些采取提高監管程序的效率和加強有利企業、貿易和交流的法律制度雙管齊下的經濟體,能夠更好地促進經濟增長和發展。”
俄羅斯聯邦政府通過外商投資領域多部法律法規的出臺,釋放了明顯且積極的信號:為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戰略領域的投資消除障礙,增加吸引外資的力度與透明度。
責任編輯:宋璟